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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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然到期应否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
王景龙 邵扣 洪军

  沈先生问:
  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前几天合同到期,我没有续签。可公司没有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我的义务。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违法,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报作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企业有义务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也没有对此应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你不同意续签而合同解除,恐怕你连工作三年的经济补偿都不能得到。              (王景龙  邵扣  洪军)